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 “统治”仅意味着一般性规则的实施,亦即不考虑特定的情形 且须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的一般性规则的实施。因为在这里,亦即 在这类规则适用于其中的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并不要求人们根据自 己的意志进行栽决:甚至当法院不得不就一般性规则如何被适用于 某一特定案件的问题做出决定的时候,也是由人们所公认的整个规 则体系所内含的意义来决定的,而不是由法院的意志来决定的。 一[英]哈耶克 阅读材料 Classic:《法律的概念》第一、二、三、四章 Leading cases *反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 *周国平诉华鹏公司拒发工龄补偿金劳动争议案 *尹建文等诉友好公司出租车承包经营案 Leading papers: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第一部分。 *江山:《再说正义》,《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杨力:《司法特殊正义及其运作机制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9年第1期转载。 Mattew N.Smith,"The Law as a Social Practice:Are Shared Activities at the Foundations of Law",Legal Theory,Vol.12 2006 Leslie Green,"General Jurisprudence:A 25th Anniversity Essay",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5,2005. Jules Coleman,"Rules and Social Facts",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Vol.14,1991 第一节什么是法律上的正义 一、普遍正义优先的理由 从法学经典的进阶阅读看,前面精读《法律的概念》第二、三、四章后展开指向本我、超我和自我法 律的解析,目的在于通过以权利义务为主线的法律思维,描述作为法律概念的内容表达方式,让人获得初 步的知识背景,了解法律指令理论对于解释“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两大核心问题的苍白乏 力。而本章目的是展现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法律思维,剖析作为法律概念的正义目标理念,通过转化上 述两个核心问题,进一步澄清法律指令理论的价值困境。 事实上,无论是从自我法律去解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还是从超我和本我法律去探究“法律应当 是什么”的问题,都旨在作出这样的启示,就是把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或指令。但是,这种说法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 “统治”仅意味着一般性规则的实施,亦即不考虑特定的情形 且须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的一般性规则的实施。因为在这里,亦即 在这类规则适用于其中的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并不要求人们根据自 己的意志进行裁决;甚至当法院不得不就一般性规则如何被适用于 某一特定案件的问题做出决定的时候,也是由人们所公认的整个规 则体系所内含的意义来决定的,而不是由法院的意志来决定的。 ── [英]哈耶克 阅读材料 Classic:《法律的概念》第一、二、三、四章 Leading cases: * 反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 * 周国平诉华鹏公司拒发工龄补偿金劳动争议案 * 尹建文等诉友好公司出租车承包经营案 Leading papers: *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年 1 月出版,第一部分。 * 江山:《再说正义》,《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4 期。 * 杨力:《司法特殊正义及其运作机制研究》,《法学家》2008 年第 4 期。/《新华文摘》2009 年第 1 期转载。 * Mattew N. Smith, “The Law as a Social Practice: Are Shared Activities at the Foundations of Law”, Legal Theory, Vol.12, 2006. * Leslie Green, “General Jurisprudence: A 25 th Anniversity Essay”,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25, 2005. * Jules Coleman, “Rules and Social Facts”, 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 Vol.14, 1991. 第一节 什么是法律上的正义 一、普遍正义优先的理由 从法学经典的进阶阅读看,前面精读《法律的概念》第二、三、四章后展开指向本我、超我和自我法 律的解析,目的在于通过以权利义务为主线的法律思维,描述作为法律概念的内容表达方式,让人获得初 步的知识背景,了解法律指令理论对于解释“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两大核心问题的苍白乏 力。而本章目的是展现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法律思维,剖析作为法律概念的正义目标理念,通过转化上 述两个核心问题,进一步澄清法律指令理论的价值困境。 事实上,无论是从自我法律去解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还是从超我和本我法律去探究“法律应当 是什么”的问题,都旨在作出这样的启示,就是把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或指令。但是,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