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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第二款“身故保险金”给付即不适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ˆ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 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 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第二款“身故保险金”给付即不适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 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 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 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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