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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活用于有接想供给消费者的预句装食品标签和非古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转食品标答。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 食品琴在定要限范内有院一阿质最减所标的含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己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眨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编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胸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沿。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1 GB 7718—2011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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