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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挂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 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 国外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 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4标示内容 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一般要求 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 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 4.1.2.2标示“新创名称 “奇特名称” “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 同 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 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沿食品的真实屈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 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1.3配料表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 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 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 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 2GB 7718—2011 2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强 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 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 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2.1 规定的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 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 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 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 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 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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