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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 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 际编码(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 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 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 表1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电西文动高化,际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室化”或“部分氢化” 加入不超过 各种香辛料科或香辛料浸出物(单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物质 的各种果脂蜜钱水果 、胶基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乔精”、“食用香料”、“食用香桔香料” 4.1.4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净含量和规格 415.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 用体积升(L) 毫升(mL (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I)、毫升(mL)(ml)。 4.1.5.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1000ml 毫升(mL)ml) Q≥1000ml 升(L)(1) 质量 8 核 4.1.5.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GB 7718—2011 3 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 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 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 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 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 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 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 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 “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 2 标示。 表 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 < 1000 mL Q ≥ 1000 mL 毫升 (mL) (ml) 升 (L ) (1) 质量 Q < 1000 g Q ≥ 1000 g 克 (g) 千克 (kg)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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