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GB7718-2011 表3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0mL<s0ml:0≤s0 200mL.<0≤1L,200g<0≤1kg Q>Ikg:Q>I L 4.1.5.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周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 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7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 二字。单 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6生产 者、 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 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 到地市级地域。 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 ,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 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7日期标示 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 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当同一预句芳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楠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 品的生产日 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C) 4.1.8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10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 顺序号。 4.1.11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最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GB 7718—2011 4 表 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 ≤ 50 mL; Q ≤ 50g 2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 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 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 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 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 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 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 C)。 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 顺序号。 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