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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 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 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 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 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 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 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 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八)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九)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 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十)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 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 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 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 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 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 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 5 名以上;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 得低于年利润的 10%;自有科研实验室 300 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 100 亩以上,其中,在全国 3 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 3 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 10 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 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 5 名以上;生产经营 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 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 1 名以上; (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 5000 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 500 亩以上; (八)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九)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 2 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 5 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 3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 5 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十)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不含申请当年), 有 1 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 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 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 10%以上;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 1 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 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 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 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 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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