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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 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有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 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二)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 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 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 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 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 设情况等: (七)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 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 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 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 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 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 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 (一)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 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 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 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 5 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二)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之日前 3 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 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 3 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 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五)申请之日前 3 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 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 10 份制种合同的 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 设情况等; (七)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 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 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 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 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 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 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 (一)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经许字(x)第 x 号”,第一个括号内为 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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