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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标注经营类型:a为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b为杂交 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为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 (二)经营作物范围,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 花卉、麻类等作物类别; (三)种子经营方式,填写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四)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由核发机 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 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雨 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 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 委托代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 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 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 电话等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 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上标注经营类型:a 为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b 为杂交 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 为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d 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 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 (二)经营作物范围,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 花卉、麻类等作物类别; (三)种子经营方式,填写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四)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由核发机 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 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 6 个月前重 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 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 委托代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 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向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 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 电话等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 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 30 日内,将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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