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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减刑(2)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 ()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2、立功表现3、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适用的限度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 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 年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 少于1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 不适用减第二节减刑(2) ▪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 ㈠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 犯 ▪ ㈡减刑适用的根据 ▪ 1、确有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 3、重大立功表现 ▪ ㈢减刑适用的限度 ▪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 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 年 ▪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 少于1年 ▪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 不适用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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