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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刑法总论》课程资源(PPT教学课件)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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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 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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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 假释问题 重点:减开 假释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 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 假释问题。 ▪ 重点:减刑 ▪ 假释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1)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 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 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 ■○特征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3、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刑罚执行的原则 ■()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贝 ■(区别对待原则四社会化原贝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1) ▪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 ㈠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 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 动。 ▪ ㈡特征: ▪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 3、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 ㈠教育性原则 ㈡人道主义原则 ▪ ㈢区别对待原则 ㈣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减刑(1) 减刑概述 ()概念——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是这里的减刑 ■(减刑包括: 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无期一有期) 2、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12年-10年)

第二节减刑(1) ▪ 一、减刑概述 ▪ ㈠概念——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㈡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是这里的减刑 ▪ ㈢减刑包括: ▪ 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无期—有期) ▪ 2、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12年—10年)

第二节减刑(2)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 ()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2、立功表现3、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适用的限度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 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 年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 少于1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 不适用减

第二节减刑(2) ▪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 ㈠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 犯 ▪ ㈡减刑适用的根据 ▪ 1、确有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 3、重大立功表现 ▪ ㈢减刑适用的限度 ▪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 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 年 ▪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 少于1年 ▪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 不适用减刑

第二节减刑(3) ■(c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1、有期徒刑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得超过1年 (2)若有憮改素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一般 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 ■(3)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1年以上 2、无期徒刑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 刑,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若有重大立功表现, 般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 ■(2)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2年内不予减刑

第二节减刑(3) ▪ ㈣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 1、有期徒刑减刑 ▪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得超过1年; ▪ ⑵若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一般 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 ▪ ⑶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1年以上 ▪ 2、无期徒刑减刑 ▪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 刑,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若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般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 ▪ ⑵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2年内不予减刑

第二节减刑(4) 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减刑的程序——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 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 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 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 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于原判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 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4、减刑对原有错误的判决仍然有效

第二节减刑(4) ▪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㈠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 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 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 ㈡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 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 ▪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 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3、对于原判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 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 4、减刑对原有错误的判决仍然有效

第三节假释(1) 假释概述 ()概念——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挟 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假释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第三节假释(1) ▪ 一、假释概述 ▪ ㈠概念——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 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 ㈡假释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第三节假释(2) 、假释适用的条件 ()假释适用的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1、认真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5、对未成年人、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上述标准可适当放宽 2对死缓期热行非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

第三节假释(2) ▪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 ㈠假释适用的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㈡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 ▪ ㈢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 1、认真服法 ▪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 5、对未成年人、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上述标准可适当放宽 ▪ 6、对死缓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 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三节假释(3) 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对假释犯的考验 1、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同缓刑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假释的撤销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应撤销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严重违法,应撤销

第三节假释(3) ▪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 ㈠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 ㈡对假释犯的考验 ▪ 1、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同缓刑 ▪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 ㈢假释的撤销 ▪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 ▪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应撤销 ▪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严重违法,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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