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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因保险人资格的消灭而引起人寿保险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让。 我国《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 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 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接受。”据此,因保险人的原因导致 的人寿保险合同转让包括如下涵义:⚫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 因保险人资格的消灭而引起人寿保险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让。 ⚫ 我国《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 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 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接受。 ”据此,因保险人的原因导致 的人寿保险合同转让包括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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