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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保险法》课程电子教案(PPT课件)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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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系指当事人间享有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并未改变 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化。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要件 (一)原已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 (二)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系指当事人间享有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并未改变, 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化。 ⚫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要件 ⚫ (一)原已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 ⚫ (二)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 议或依法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有时依 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四)保险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 方式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 议或依法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有时依 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 (四)保险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 方式 ⚫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所谓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 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 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包括为以下三种形态: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 险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改变,而并不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 所谓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 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 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包括为以下三种形态: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让。 ⚫ 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 险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改变,而并不

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变更是改变合同 内容,当事人并不发生变化。(2)保险合同的转 让,可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转让分为以下两 种情形: 。1.投保人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财产保险人合同的转让分为法定与约定两种 法定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时

⚫ 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变更是改变合同 内容,当事人并不发生变化。(2)保险合同的转 让,可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转让分为以下两 种情形: ⚫ 1.投保人变更 ⚫ (1)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 财产保险人合同的转让分为法定与约定两种。 法定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时

发生的转让。我国保险法无襄定。约定转让是 指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 或风险转移等事实发生通过合意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续享受合同权 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是否会引起保险合同的转让, 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我国《保险法》 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 发生的转让。我国保险法无襄定。约定转让是 指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 或风险转移等事实发生通过合意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续享受合同权 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是否会引起保险合同的转让, 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我国《保险法》 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我国法律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采 取了另一种立法例,包括两重含义: 一 是保险标的转让并不当然引起保险合同转让 为一般原则。 二是保险标的转让引起保险合同当然转让为例 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只有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让不需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即可发生保险合同转让的效力 脂在促进交易便捷,为交易提供相应保险保障

⚫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我国法律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采 取了另一种立法例,包括两重含义: ⚫ 一是保险标的转让并不当然引起保险合同转让 为一般原则。 ⚫ 二是保险标的转让引起保险合同当然转让为例 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只有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让不需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即可发生保险合同转让的效力。 旨在促进交易便捷,为交易提供相应保险保障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因保险人资格的消灭而引起人寿保险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让。 我国《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 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 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接受。”据此,因保险人的原因导致 的人寿保险合同转让包括如下涵义:

⚫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 因保险人资格的消灭而引起人寿保险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让。 ⚫ 我国《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 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 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接受。 ”据此,因保险人的原因导致 的人寿保险合同转让包括如下涵义:

(1)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是引起人寿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定原因。 (2)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简称 终止保险公司,即转让人)和接受转让的经营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受让人)。转让人不 得将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转让给没有经营人 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转让的对象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及其根据该

⚫ (1)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是引起人寿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定原因。 ⚫ (2)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简称 终止保险公司,即转让人) 和接受转让的经营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受让人)。转让人不 得将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转让给没有经营人 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3)转让的对象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及其根据该

。合同而提取的准备金。 (4)受让人的接受包括自愿接受和强制接受。 国外保险立法大都对引起保险标的转让的原因 加以区分,主要将其分为两类: ● 第一,法定原因,即法律规定的原因所致的转 让。第二,意定原因,即当事人的约定而导致 的转让,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与第三人 的约定而转让保险标的的,该转让被称为意定 转让

⚫ 合同而提取的准备金。 ⚫ (4)受让人的接受包括自愿接受和强制接受。 ⚫ 国外保险立法大都对引起保险标的转让的原因 加以区分,主要将其分为两类: ⚫ 第一,法定原因,即法律规定的原因所致的转 让。第二,意定原因,即当事人的约定而导致 的转让,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与第三人 的约定而转让保险标的的,该转让被称为意定 转让

。(1)关于法定转让,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绝 对继受主义,保险合同当然转让,注重 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则采 取相对继受主义,保险合同当然转让, 但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对保险人较为有 刊。(2)关于意定转让,两大法系均赋予 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以决定是否维持原 保险合同效力的机会

⚫ (1)关于法定转让,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绝 对继受主义,保险合同当然转让,注重 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则采 取相对继受主义,保险合同当然转让, 但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对保险人较为有 刊。(2)关于意定转让,两大法系均赋予 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以决定是否维持原 保险合同效力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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