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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保险法》课程电子教案(PPT课件)第三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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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语义分析 合同一语视运用的不同场合而有多种不同 含义。如有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 以及民法上的合同等。民法上的合同亦有物权 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语义分析 合同一语视运用的不同场合而有多种不同 含义。如有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 以及民法上的合同等。 民法上的合同亦有物权 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关于保险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 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则由保险人给 付约定的保险金。 其核心内容在于:投保人须承担给付保险 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 付请求权;在保险人一方,表现为保险人享有 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危 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关于保险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 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则由保险人给 付约定的保险金。 ⚫ 其核心内容在于:投保人须承担给付保险 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 付请求权;在保险人一方,表现为保险人享有 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危 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 同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 合同的属性。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 所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 同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 合同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 所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一般规定亦适用于保险合同。然,须以 保险法无特别规定者为限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为标准,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若一方负有给付义务,他方不负对待给 付义务,则只是当事人单方面负担义务 故称单务合同

⚫ 一般规定亦适用于保险合同。然,须以 保险法无特别规定者为限。 ⚫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为标准,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 若一方负有给付义务,他方不负对待给 付义务,则只是当事人单方面负担义务, 故称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 表现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于投保人 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所负义务,主要表 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险承担说 按金钱给付说,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附 有停止条件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 同中保险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生为 要件

⚫ 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 表现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于投保人 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所负义务,主要表 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险承担说。 ⚫ 按金钱给付说,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附 有停止条件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 同中保险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生为 要件

。危险承担说认为,保险人的义务并非只是保险 事故发生时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在整个 保险期间,保险人均有危险承担的义务。 危险承担的义务表现为:一方面,若不发生保 险事故,权利人免于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担忧 为此的殚精竭虑因而省却;另一方面,表现为 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以填补因此所受损失

⚫ 危险承担说认为,保险人的义务并非只是保险 事故发生时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在整个 保险期间,保险人均有危险承担的义务。 ⚫ 危险承担的义务表现为:一方面,若不发生保 险事故,权利人免于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担忧, 为此的殚精竭虑因而省却;另一方面,表现为 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以填补因此所受损失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 标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 事人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 人偿付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 得约定的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 价,则是无偿合同,。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 要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 标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 事人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 人偿付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 得约定的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 价,则是无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 要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 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 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 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 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 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 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 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 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 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 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 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 立时即已确定,但,保险人是否应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主要的合同义务)以 及应给付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结果而 定。其不确定者,包括以下含义:一是 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 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

⚫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 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 立时即已确定,但,保险人是否应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主要的合同义务)以 及应给付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结果而 定。其不确定者,包括以下含义:一是 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 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

须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不确定合同, 是就各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并且仅就保险人 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分析标准的。 (五)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成立以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 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 或当事人要求合同成立必须采取一定方式或完 成一定程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法律或 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 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 须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不确定合同, 是就各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并且仅就保险人 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分析标准的。 ⚫ (五)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 合同成立以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 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 或当事人要求合同成立必须采取一定方式或完 成一定程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法律或 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 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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