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第三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意义
物的意义和特征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 力。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客观物质性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二)可支配性 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 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三)可使用性 能够适应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 求,供民事主体使用
• 一 物的意义和特征 •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 力。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一)客观物质性 •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 (二)可支配性 • 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 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 (三)可使用性 • 能够适应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 求,供民事主体使用
二、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这三个概念的科学理解应当是: ·1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 ·2有时物与财产通用。 3在一定场合中,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 权利,还包含有财产内容的债务
• 二、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 • 对这三个概念的科学理解应当是: • 1 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 • 2有时物与财产通用。 • 3 在一定场合中,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 权利,还包含有财产内容的债务
第二节物的种类
第二节 物的种类
流通物(融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 通物 这是以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在何范围流 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流通物是指法 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相程度 有一定限制的物。不流通物是指法律明 令禁止流通的物,又叫禁止流通物
• 一 流通物(融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 通物 • 这是以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在何范围流 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流通物是指法 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相程度 有一定限制的物。不流通物是指法律明 令禁止流通的物,又叫禁止流通物
二、 动产与不动产 它们之间划分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并且 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以及物权变 动法律要件的不同。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于损害价值的 物。 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就是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 要差别是: ·1物权公示方法不同
• 二、动产与不动产 • 它们之间划分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并且 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以及物权变 动法律要件的不同。 •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于损害价值的 物。 • 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就是动产。 • 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 要差别是: • 1 物权公示方法不同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 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 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 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因不动产发生 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有 关机关负责处理。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 较灵活
• 2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 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 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 同成立为要件。 • 3 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因不动产发生 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有 关机关负责处理。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 较灵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这是根据转让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 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转让物。包括独 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 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 特定物有时与“不可替代物”同义;种 类物有时与“可替代物”一致
• 三 特定物与种类物 • 这是根据转让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 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转让物。包括独 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 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 • 特定物有时与“不可替代物”同义;种 类物有时与“可替代物”一致
四、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 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 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后有主要效用的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 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也叫“附 属物
• 四、主物与从物 •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 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 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后有主要效用的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 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也叫“附 属物”
般说来,从物必须具有以下3个要件: ·1必须不是主物的成分。 2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 ·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的 处分及于从物,也即“从物随主物
• 一般说来,从物必须具有以下3个要件: • 1 必须不是主物的成分。 • 2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 • 3 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 •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的 处分及于从物,也即“从物随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