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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保险法》课程电子教案(PPT课件)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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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 。第九章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系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损失 为原则。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特征 外,与人身保险相较,又具有其不同于人身保 险合同的特性,主要有: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所涉及的法益与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 ⚫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财产保险合同,系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损失 为原则。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特征 外,与人身保险相较,又具有其不同于人身保 险合同的特性,主要有: ⚫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所涉及的法益与

。人身保险不同,所负载的载体在性质或外观上 亦非一致。 (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小,而在 人身保险,损失填补的理念原则上无法贯彻 (三)保险价值的概念只有在财产保险中才有 存在的必要 (四)保险代位权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内才能 得以贯彻

⚫ 人身保险不同,所负载的载体在性质或外观上 亦非一致。 ⚫ (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而在 人身保险,损失填补的理念原则上无法贯彻。 ⚫ (三)保险价值的概念只有在财产保险中才有 存在的必要。 ⚫ (四)保险代位权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内才能 得以贯彻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 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 务: .”,据此,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法律 上,以其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性质 范围为标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 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 ⚫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 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 务;……”,据此,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法律 上,以其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性质、 范围为标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 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权利以 及有关利益,可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 和责任利益三类 第二节保险代位 保险代位是损失填补原则的派生原则,系指保 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因 第三人责任致损,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 依法获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取得对加害

⚫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权利以 及有关利益,可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 和责任利益三类。 ⚫ 第二节 保险代位 ⚫ 保险代位是损失填补原则的派生原则,系指保 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因 第三人责任致损,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 依法获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取得对加害

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其主要包括权利代位与 物上代位。 一、权利代位 (一)权利代位的含义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 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 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 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 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其主要包括权利代位与 物上代位。 ⚫ 一、权利代位 ⚫ (一)权利代位的含义 ⚫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 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 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 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二)代位请求权的行使要件: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 保险事 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存在。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 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为保险给付

⚫ (二)代位请求权的行使要件: ⚫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 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存在。 ⚫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 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 ⚫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为保险给付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 对第三人行使。 ·5.得代位行使的权利, 以该权利性质上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的人行使。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利,其数额以不超 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 对第三人行使。 ⚫ 5.得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的人行使。 ⚫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利,其数额以不超 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三)代位权的功能 。代位权的立法宗旨在于: 。1.避免被保险人或双重补偿。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3.保险人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 保险团体的保费。 (四)保险代位权的本质 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

⚫ (三)代位权的功能 ⚫ 代位权的立法宗旨在于: ⚫ 1.避免被保险人或双重补偿。 ⚫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 3.保险人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 保险团体的保费。 ⚫ (四)保险代位权的本质 ⚫ 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

(五)代位权的行使内容与限制 保险代位权的内容对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 偿请求权而言具有从属性,表现在其内容与其 相同,其范围受给付金额的限制。这使得第三 人不致因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而改变其义务范围: 亦为保险代位权实质上源自被保险人对第三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的法定移转所使然。基 于代位权而行使的权利应以无专有性为限。即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财产权 才有代位权的适用

⚫ (五)代位权的行使内容与限制 ⚫ 保险代位权的内容对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 偿请求权而言具有从属性,表现在其内容与其 相同,其范围受给付金额的限制。这使得第三 人不致因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而改变其义务范围; 亦为保险代位权实质上源自被保险人对第三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的法定移转所使然。基 于代位权而行使的权利应以无专有性为限。即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财产权, 才有代位权的适用

(六)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 (七)保险人代位权的维护 在保险人已经履行保险给付或其未为给付情形 下,保险法皆设有相应规则以维护保险人的代 位权。 。1.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情形下的代位权的维 护。 。2.保险人尚未给付情况下的代位权的维护

⚫ (六)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 ⚫ (七)保险人代位权的维护 ⚫ 在保险人已经履行保险给付或其未为给付情形 下,保险法皆设有相应规则以维护保险人的代 位权。 ⚫ 1.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情形下的代位权的维 护。 ⚫ 2.保险人尚未给付情况下的代位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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