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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保险法》课程电子教案(PPT课件)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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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人身保险合同通论 第一节绪说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涵义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死亡、疾 病或疾病导致的伤害、残废或死亡或伤害导致 的残废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协议。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 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通论 ⚫ 第一节绪说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涵义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 人身保险合同,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死亡、疾 病或疾病导致的伤害、残废或死亡或伤害导致 的残废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协议。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人格化。 ·2.保险金定额给付。 。3.保险费的非讼性。 。4.以生命表或伤残表作为保险合同的技 术基础。 ●5.不得代位求偿性

⚫ 1.保险标的的人格化。 ⚫ 2.保险金定额给付。 ⚫ 3.保险费的非讼性。 ⚫ 4.以生命表或伤残表作为保险合同的技 术基础。 ⚫ 5.不得代位求偿性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 不一,但通常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 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三种。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法律性质 (二)甄别保险利益的标准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 不一,但通常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 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三种。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 (一)保险利益的法律性质 ⚫ (二)甄别保险利益的标准

。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评判标准方 面,既强调“利益主义”,也在某些情形下实 行利益与同意相结合。我国《保险法》第52条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 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具有保险利益

⚫ 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评判标准方 面,既强调“利益主义”,也在某些情形下实 行利益与同意相结合。我国《保险法》第52条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 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同样无例 外的约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自己身体和 生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无疑具有保险 利益,若投保人以他人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 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无保险利益的,所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 效

⚫ (三)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同样无例 外的约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自己身体和 生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无疑具有保险 利益,若投保人以他人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 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无保险利益的,所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 效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除应订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的交 纳与保险金的给付等基本事项外,保险人在人 身保险单上还往往订有以下常见条款。 (一)不可争议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后不

⚫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 人身保险合同除应订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的交 纳与保险金的给付等基本事项外,保险人在人 身保险单上还往往订有以下常见条款。 ⚫ (一) 不可争议条款 ⚫ 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后不

否定条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 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生效2 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约定。 (二)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交纳保费达2年的,投保人请求退 保时,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 而丧失的条款

⚫ 否定条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 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生效2 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约定。 ⚫ (二) 不丧失价值条款 ⚫ 投保人交纳保费达2年的,投保人请求退 保时,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 而丧失的条款

(三)垫付保险费条款 垫付保险费条款,又称“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系指投保人如果在宽限期内为未交付保险费 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声明,保险人得在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除一定金额用以抵交保险 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数额达 到保险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若投保人届 时仍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的 一种合同约定

⚫ (三)垫付保险费条款 ⚫ 垫付保险费条款,又称“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 系指投保人如果在宽限期内为未交付保险费, 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声明,保险人得在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除一定金额用以抵交保险 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数额达 到保险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若投保人届 时仍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的 一种合同约定

(四)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又称“保单质借条款”或“保 单质押贷款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 定,保险费交付满一定期间具有现金价值后, 投保人可凭保险单上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 请贷款,其贷款的数额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 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 若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 同效力终止

⚫ (四)保单贷款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又称“保单质借条款”或“保 单质押贷款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 定,保险费交付满一定期间具有现金价值后, 投保人可凭保险单上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 请贷款,其贷款的数额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 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 若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 同效力终止

(五)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仅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但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 的,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 一种约定

⚫ (五)自杀条款 ⚫ 自杀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仅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但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 的,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 一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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