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分论 第一节健康保险合同 一、涵义 健康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 娩以及由此所致的支出、残废或死亡时,负给 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 其特征如下: (一)健康保险合同的承保危险具有综合性 健康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
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分论 ⚫ 第一节 健康保险合同 ⚫ 一、涵义 ⚫ 健康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 娩以及由此所致的支出、残废或死亡时,负给 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 ⚫ 其特征如下: ⚫ (一)健康保险合同的承保危险具有综合性 ⚫ 健康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
分娩所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因疾病、分 娩所致伤残、死亡等,而不是单一的危 险。 (二)健康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 体健康 (三)被保险人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
⚫ 分娩所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因疾病、分 娩所致伤残、死亡等,而不是单一的危 险。 ⚫ (二)健康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 体健康 ⚫ (三)被保险人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 疾病,系发自身体本身内部或外部,逐渐形成 的反生理或反心理的客观状态。疾病的原因来 自身体内部或来自身体外部,须经过致病因素 的相当时间酝酿而逐渐形成。而伤害保险合同 的保险事故来自自身身体以外,具有偶发性 剧烈性的结果反应不同。疾病以后天发生的为 限,若先天性的盲、聋或哑等则非在承保之列
⚫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 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 ⚫ 疾病,系发自身体本身内部或外部,逐渐形成 的反生理或反心理的客观状态。疾病的原因来 自身体内部或来自身体外部,须经过致病因素 的相当时间酝酿而逐渐形成。而伤害保险合同 的保险事故来自自身身体以外,具有偶发性、 剧烈性的结果反应不同。疾病以后天发生的为 限,若先天性的盲、聋或哑等则非在承保之列
。疾病具有偶然性,人随年龄增长,身体器官自 然老化系事理所必然,非健康保险合同所承保 的疾病。 分娩系指胎儿脱离母体。分娩作为健康保险的 保险事故,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分娩 不以活产为限,死产或流产亦属之。 因疾病、分娩致残、致死,即包括因疾病致残 因疾病致死;因分娩致残;因分娩致死
⚫ 疾病具有偶然性,人随年龄增长,身体器官自 然老化系事理所必然,非健康保险合同所承保 的疾病。 ⚫ 分娩系指胎儿脱离母体。分娩作为健康保险的 保险事故,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分娩 不以活产为限,死产或流产亦属之。 ⚫ 因疾病、分娩致残、致死,即包括因疾病致残; 因疾病致死;因分娩致残;因分娩致死
·第二节伤害保险合同 涵义 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在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由此所致伤残、死 亡时,由保险人依约负保险金给付义务
⚫ 第二节 伤害保险合同 ⚫ 一、涵义 ⚫ 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在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由此所致伤残、死 亡时,由保险人依约负保险金给付义务
二、特征 (一)合同所承保的危险为意外伤害 (二)超额保险的规则不适用于人身保 险。 (三)被保险人的受限制性 (四)保险代位权的排除适用
⚫ 二、特征 ⚫ (一)合同所承保的危险为意外伤害。 ⚫ (二)超额保险的规则不适用于人身保 险。 ⚫ (三)被保险人的受限制性 ⚫ (四)保险代位权的排除适用
。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 一、意义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 故的保险合同。其中单纯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 是生存保险合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包括 死亡保险合同及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二、种类 生存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至一定期日仍 然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给付受益人 (通常与被保险人合一)约定数额的保险金的 人寿保险合同
⚫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 ⚫ 一、意义 ⚫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 故的保险合同。其中单纯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 是生存保险合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包括 死亡保险合同及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 二、种类 ⚫ 生存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至一定期日仍 然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给付受益人 (通常与被保险人合一)约定数额的保险金的 人寿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