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9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刑法学(二)9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溉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 物,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有损职务廉洁 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 物,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有损职务廉洁 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廉洁性。 。(二)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 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 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 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 为
►贪污贿赂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廉洁性。 ►(二)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 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 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 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 为
>(三)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 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 >(四)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 过失不能构成贪污贿赂罪。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 有12个具体罪名,这12种犯罪根据行为方式 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三)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 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 ►(四)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 过失不能构成贪污贿赂罪。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 有12个具体罪名,这12种犯罪根据行为方式 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贪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2.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 行贿罪。 >3.关联犯罪,具体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1.贪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2 .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 行贿罪。 ►3 .关联犯罪,具体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二节贪污贿赂罪分述 >一、 贪污罪概述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 一、贪污罪概述 ►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根据刑法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工作的廉 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以侵吞、窃取、或者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1 .客体特征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工作的廉 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 .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以侵吞、窃取、或者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关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是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 的权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例如,主管和经管单位 财务的领导干部,会计员、出纳员; 另一种是担任其他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因执行其 公务而临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例如, 政工干部 外出调查而经手差旅费。利用上述任何一种职务上 的便利,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习作 案的环境、方便进出单位等条件区别开来
► (1)关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是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 的权力,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例如,主管和经管单位 财务的领导干部,会计员、出纳员; ► 另一种是担任其他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其 公务而临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例如,政工干部 外出调查而经手差旅费。利用上述任何一种职务上 的便利,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 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习作 案的环境、方便进出单位等条件区别开来
>(2)贪污的手段 >①侵吞手段。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因职务关系合 法持有公共财物,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者应当下 发而不下发,非法转归己有或者第三者所有。 ②窃取手段。是指在职务上保管公共财物的人员, 将其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通常称之为“监守 自盗” ③骗取手段。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用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其他工作人员管理 之下的公共财物骗取到手,非法据为己有
► (2)贪污的手段 ► ①侵吞手段。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因职务关系合 法持有公共财物,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者应当下 发而不下发,非法转归己有或者第三者所有。 ► ②窃取手段。是指在职务上保管公共财物的人员, 将其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通常称之为“监守 自盗” ► ③骗取手段。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用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其他工作人员管理 之下的公共财物骗取到手,非法据为己有
>④其他手段。贪污的手段多种多样,在法条 上不可能一一列举,故用“其他手段”加以 概括。 >3·主体特征 >(1)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法定特 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其他人只能成为贪污的共犯
►④其他手段。贪污的手段多种多样,在法条 上不可能一一列举,故用“其他手段”加以 概括。 ►3 .主体特征 ►(1)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法定特 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其他人只能成为贪污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