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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1)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人本主义思想的影 响下,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律师制度 (2)律师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分工日益专业化,国际化趋势明显。 (3)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社会上的贫困人群也能够 得到律师的帮助。 二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清末以前 中国古代虽有个别的诉讼代理人,但一来没有实现职业化,二来没有合法的地位, 究其原因,我认为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权大于法,法律本身没有地位,因此律 师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自然也无法实现职业化。 2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1910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制度,但还没有来得及被批准 颁行,即因清王朝的覆灭而作废。 3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但没有来得及公布; 北洋政府于1912年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取代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并颁布 了《律师法》、《律师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起步和天折 1954年宪法和1950年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立了辩护制度,但过于粗糙 不具有可操作性。1957年提请国务院批准的《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因政治运 动(“反右斗争扩大化”)被打入冷宫 2恢复和重建 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恢复了律师制度 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同年8月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88年,个体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 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颁布,核心思想是实行自愿 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正,将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 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髙等院 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提高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并且把律师资格考试与检察 官和法官资格考试统一起来。 ##206年《律师法》修订的重点 这次律师法的修订,重点要解决如下六大问题 是明确律师的职业使命,增强律师的责仼感、荣誉感,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3 4 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1) 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人本主义思想的影 响下,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律师制度。 (2) 律师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分工日益专业化,国际化趋势明显。 (3) 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社会上的贫困人群也能够 得到律师的帮助。 二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 清末以前 中国古代虽有个别的诉讼代理人,但一来没有实现职业化,二来没有合法的地位, 究其原因,我认为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权大于法,法律本身没有地位,因此律 师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自然也无法实现职业化。 2 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1910 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制度,但还没有来得及被批准 颁行,即因清王朝的覆灭而作废。 3 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但没有来得及公布; 北洋政府于 1912 年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取代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并颁布 了《律师法》、《律师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1 起步和夭折 1954 年宪法和 1950 年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立了辩护制度,但过于粗糙, 不具有可操作性。1957 年提请国务院批准的《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因政治运 动(“反右斗争扩大化”)被打入冷宫。 2 恢复和重建 1980 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恢复了律师制度。 1986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同年 8 月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88 年,个体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 1993 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颁布,核心思想是实行自愿 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01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正,将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 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 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提高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并且把律师资格考试与检察 官和法官资格考试统一起来。 ##2006 年《律师法》修订的重点 这次律师法的修订,重点要解决如下六大问题: 一是明确律师的职业使命,增强律师的责任感、荣誉感,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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