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应当是考虑对刑法第264条作出修改,使之能够适用于包括许霆这种盗窃方式在内的多种 形式的犯罪行为。因此,公众判意能够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很多启示,在许多情况下,公众判 意甚至能够成为立法修改或司法解释出台的直接动因。 6·公众判意需要正确辩识、引导与回应 首先,公正判意并不是以统一、确定的形式加以体现的,这就需要认真、审慎地加以辩 识。一方面,公众判意应当是大众、亦即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小众、少数人的意见。尽管 很难通过量化手段加以测定,但在广泛和充分讨论中,多数与少数,主流与非主流,主导性 与非主导性仍然是有识别可能的。另一方面,要辨识在公众意见的背后,有无特定利益主体 炒作、操作,或媒体煽情、播弄的因素,防止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当行为对公共判意形成扭曲。 此外,还要对寄寓在公众判意中的其他诉求和情感偏向加以辨识,从社会大局出发,考量并 确定对这些诉求和偏向的应有态度。其次,对公众参与社会讨论的过程,要予以适当的引导。 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曾经说过:“民主的目的不是利用大众的情绪,而是阻止民众情感的游 移不定的反应挫败国家的理性和深思熟虑的意见。”23同样,要减少和避免公众判意的偏失, 也应当引导公众理性地认识和对待个案所涉及的问题。一方面,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 相关案情及处理情况,使公众的讨论和判断建立在对事实真相充分认知的基础之上。另一方 面,法学界、司法机构以至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恰当的方式对如何全面看待个案中的相关问 题,表明自己的意见和态度,在多种观点的搏弈和碰撞中,共同深化对个案的认识。再次, 公众判意的意义决不仅仅体现于公众单向度地向司法机构提出自己的要求,同时应体现于司 法机构对公众判意作出正确回应。这种回应,并不意味着对公众判意部分或完全采纳。不仅 如此,对公众判意的回应,也不能简单局限于对公众判意的采纳或否定,更为重要的是,司 法机构在相关裁判文书中应当详尽地阐释裁决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回答社会公众在讨论中 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除了裁判文书外,还应通过新闻发布等多种方式,对司法裁决文书予以 进一步的解读,让司法裁决所表达的意见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 总之,对公众判意如果不加以正确的辨识、引导和回应,其积极效应就不可能得到恰当 的发挥,甚而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对公众判意加以正确辨识、引导和回应是最需要 重视的环节。 2006年4月21日那个暖洋洋的夜晚,当许霆把手伸向ATM机时,不可能料及自己已 成为南美热带雨林中轻拍翅膀的那只蝴蝶。而当许霆案沸沸扬扬、街谈巷议,在我们生活中 掀起一场德克萨斯式龙卷风时,我们切不可错过对这种现象的内在机理的探究。本文只是在 此方面作出的微薄的努力。随着这场讨论的深入,相信法学界的同行将贡献出更富有智慧、 更具有远见卓识的成果。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 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 2[德]卡尔·曼海姆:《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现代社会结构的研究》,张旅平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 327页。式应当是考虑对刑法第 264 条作出修改,使之能够适用于包括许霆这种盗窃方式在内的多种 形式的犯罪行为。因此,公众判意能够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很多启示,在许多情况下,公众判 意甚至能够成为立法修改或司法解释出台的直接动因。 6·公众判意需要正确辩识、引导与回应 首先,公正判意并不是以统一、确定的形式加以体现的,这就需要认真、审慎地加以辩 识。一方面,公众判意应当是大众、亦即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小众、少数人的意见。尽管 很难通过量化手段加以测定,但在广泛和充分讨论中,多数与少数,主流与非主流,主导性 与非主导性仍然是有识别可能的。另一方面,要辨识在公众意见的背后,有无特定利益主体 炒作、操作,或媒体煽情、播弄的因素,防止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当行为对公共判意形成扭曲。 此外,还要对寄寓在公众判意中的其他诉求和情感偏向加以辨识,从社会大局出发,考量并 确定对这些诉求和偏向的应有态度。其次,对公众参与社会讨论的过程,要予以适当的引导。 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曾经说过:“民主的目的不是利用大众的情绪,而是阻止民众情感的游 移不定的反应挫败国家的理性和深思熟虑的意见。”23同样,要减少和避免公众判意的偏失, 也应当引导公众理性地认识和对待个案所涉及的问题。一方面,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 相关案情及处理情况,使公众的讨论和判断建立在对事实真相充分认知的基础之上。另一方 面,法学界、司法机构以至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恰当的方式对如何全面看待个案中的相关问 题,表明自己的意见和态度,在多种观点的搏弈和碰撞中,共同深化对个案的认识。再次, 公众判意的意义决不仅仅体现于公众单向度地向司法机构提出自己的要求,同时应体现于司 法机构对公众判意作出正确回应。这种回应,并不意味着对公众判意部分或完全采纳。不仅 如此,对公众判意的回应,也不能简单局限于对公众判意的采纳或否定,更为重要的是,司 法机构在相关裁判文书中应当详尽地阐释裁决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回答社会公众在讨论中 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除了裁判文书外,还应通过新闻发布等多种方式,对司法裁决文书予以 进一步的解读,让司法裁决所表达的意见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 总之,对公众判意如果不加以正确的辨识、引导和回应,其积极效应就不可能得到恰当 的发挥,甚而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对公众判意加以正确辨识、引导和回应是最需要 重视的环节。 2006 年 4 月 21 日那个暖洋洋的夜晚,当许霆把手伸向 ATM 机时,不可能料及自己已 成为南美热带雨林中轻拍翅膀的那只蝴蝶。而当许霆案沸沸扬扬、街谈巷议,在我们生活中 掀起一场德克萨斯式龙卷风时,我们切不可错过对这种现象的内在机理的探究。本文只是在 此方面作出的微薄的努力。随着这场讨论的深入,相信法学界的同行将贡献出更富有智慧、 更具有远见卓识的成果。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 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 23[德]卡尔·曼海姆:《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现代社会结构的研究》,张旅平译,三联书店 2002 年版,第 3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