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上,可以把公众判意的作用类比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功能。陪审团的功能在于,它 “可以将普通公民带入法庭的专业世界,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 性的声音。这种参与会把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参加陪审团的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中逐渐传 递。”19虽然公众判意不具有制度上的效力,但与陪审团意见相似,它同样是可以注入法律 体系内的“外行酸”,能够将社会价值引入到个案审判,从而引入到法律体系之中。 3·公众判意是司法公开化、民主化的有益实践 司法公开化、民主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矫正司法偏差,尤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 公众判意的形成无疑为司法公开化、民主化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一方面,公众判意的形成 需要司法个案及其审判活动有更高程序的透明,在更大范围内公开,司法信息在很大程度上 成为社会公知、共享的信息,由此将使司法同社会之间的隔膜逐步消除。另一方面,比公众 旁听庭审等措施更有意义的是,公众判意不仅包含了公众对案情及处置过程的了解,还参与 了其间的讨论,对案件处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意向。相关司法裁决中,也包含了对公众意见 的考虑,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再者,社会共同关注下的个案处置,基本消除了 司法机构及其成员重大失误甚而营私舞弊的可能,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在此过程中可以得到更 充分的体现。 4·公众判意是平衡法律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法律资源配置存在着明显的失衡现象,政治权力,物质财富以及其他社会 势力在一定程度上主导或影响着法律资源的分配。在政治权力结构不尽完善,物质财富的占 有过度分化,社会势力的作用较为复杂的背景下,法律资源的配置也形成了一些不恰当的偏 向。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法律的应有功能,也使本己失衡的社会权益分配结构得以固 化和扩大。公众判意的形成对于矫正这种偏失也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公众判意在很大 程度上是弱势群体的社会声音,并且,从多数案件的实例看,公众判意所表达的是对公众社 会底层权益的维护。因此,公众判意不仅能够使决策层和司法机构直接感受到这一层面对于 司法的实际要求,也在客观上对其他权力和力量形成一种有益的制衡,从而有助于使法律资 源的配置与分享趋于合理。 5·公众判意是立法完善的一种动力 如果公众从社会生活角度对个案处置所提出的意见与现行立法不尽一致,抑或在现行立 法中对相关问题缺少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己经构成立法者对现行立法的合理性、完善 性予以审视的理由。昂格尔指出:“如果法律中所承认的道德戒律被确立得与日常行为的动 机和模式相距太远,那么,它们不是令人室息就是空想的东西。”20在我国,正是社会公众 对孙志刚案2的广泛讨论,以及讨论中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批评,才导致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 止22。同样,在许霆案中,虽然法院可以变通地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但更为恰当的方 感觉”作为死刑适用的依据之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的这一观点,我更愿意作广义上理解,也就是 司法审判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与态度,而不只是在死刑适用上才有此考虑。基于本文 前述分析,我认为,恰恰在死刑适用上,对待“群众的感觉”,亦即通常所说的“民愤”,应持审慎的态度。 19[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20前引10,第200页。 21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被当作三无人员强制收容,18日 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不治身亡。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 前72小时曾遭毒打。孙志刚被害激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 22收容遣送制度始于19世纪50年代初,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 送办法》,正式确立了收容遣送制度。孙志刚一案后,收容遣送制度引起了全国民众的关注和反思,促使立 法者加快收容遣送制度的改革。2003年5月16日,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 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义上,可以把公众判意的作用类比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功能。陪审团的功能在于,它 “可以将普通公民带入法庭的专业世界,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 性的声音。这种参与会把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参加陪审团的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中逐渐传 递。”19虽然公众判意不具有制度上的效力,但与陪审团意见相似,它同样是可以注入法律 体系内的“外行酸”,能够将社会价值引入到个案审判,从而引入到法律体系之中。 3·公众判意是司法公开化、民主化的有益实践 司法公开化、民主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矫正司法偏差,尤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 公众判意的形成无疑为司法公开化、民主化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一方面,公众判意的形成 需要司法个案及其审判活动有更高程序的透明,在更大范围内公开,司法信息在很大程度上 成为社会公知、共享的信息,由此将使司法同社会之间的隔膜逐步消除。另一方面,比公众 旁听庭审等措施更有意义的是,公众判意不仅包含了公众对案情及处置过程的了解,还参与 了其间的讨论,对案件处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意向。相关司法裁决中,也包含了对公众意见 的考虑,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再者,社会共同关注下的个案处置,基本消除了 司法机构及其成员重大失误甚而营私舞弊的可能,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在此过程中可以得到更 充分的体现。 4·公众判意是平衡法律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法律资源配置存在着明显的失衡现象,政治权力,物质财富以及其他社会 势力在一定程度上主导或影响着法律资源的分配。在政治权力结构不尽完善,物质财富的占 有过度分化,社会势力的作用较为复杂的背景下,法律资源的配置也形成了一些不恰当的偏 向。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法律的应有功能,也使本已失衡的社会权益分配结构得以固 化和扩大。公众判意的形成对于矫正这种偏失也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公众判意在很大 程度上是弱势群体的社会声音,并且,从多数案件的实例看,公众判意所表达的是对公众社 会底层权益的维护。因此,公众判意不仅能够使决策层和司法机构直接感受到这一层面对于 司法的实际要求,也在客观上对其他权力和力量形成一种有益的制衡,从而有助于使法律资 源的配置与分享趋于合理。 5·公众判意是立法完善的一种动力 如果公众从社会生活角度对个案处置所提出的意见与现行立法不尽一致,抑或在现行立 法中对相关问题缺少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立法者对现行立法的合理性、完善 性予以审视的理由。昂格尔指出:“如果法律中所承认的道德戒律被确立得与日常行为的动 机和模式相距太远,那么,它们不是令人窒息就是空想的东西。”20在我国,正是社会公众 对孙志刚案21的广泛讨论,以及讨论中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批评,才导致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 止22。同样,在许霆案中,虽然法院可以变通地适用刑法第 63 条第 2 款,但更为恰当的方 感觉”作为死刑适用的依据之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的这一观点,我更愿意作广义上理解,也就是 司法审判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与态度,而不只是在死刑适用上才有此考虑。基于本文 前述分析,我认为,恰恰在死刑适用上,对待“群众的感觉”,亦即通常所说的“民愤”,应持审慎的态度。 19[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47 页。 20前引 10,第 200 页。 21孙志刚案: 2003 年 3 月 17 日, 27 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被当作三无人员强制收容, 18 日 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 月 20 日不治身亡。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 前 72 小时曾遭毒打。孙志刚被害激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 22收容遣送制度始于 19 世纪 50 年代初, 1982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 送办法》,正式确立了收容遣送制度。孙志刚一案后,收容遣送制度引起了全国民众的关注和反思,促使立 法者加快收容遣送制度的改革。2003 年 5 月 16 日,3 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 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2003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第 381 号令,《城市生活无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