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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诉讼程序(二)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行政赔偿简介 2.一并提起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 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 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 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 政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 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 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3.单独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 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 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 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 受案范围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 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 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 (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 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第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二) 一、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行政赔偿简介 2.一并提起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 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 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 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 政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 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 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3.单独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 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 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 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 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 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 (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 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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