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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2)各企业提供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3)合并后企业财务报表净损益中所包括的各企业在合并日以前的销售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非常项目和净损益 75.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一般揭示要求,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 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中说明 76.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生效的企业合并,第7074段所要求的资料应于揭示。如 果无法做到应对此加以说明。 77.有的企业合并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生效,但仍在某一参加合并的企业被授权签发财 务报表之前,如果企业合并非常重要,以致不揭示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恰当 的评价和决策的能力,就应予以揭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升或有事项和资产负 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78.在某种情况下,合并的影响可能允许合并后的企业按持营方一经双另续或与假设来 编制财务报表。这种假设对于参加合并的一方企业企业来说,也许都已不可能。 例如,当现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个有机会获得可以在该企业使用现金的企业合并, 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发生现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这 种信息加以揭示,则具有相关性。 过渡性规定 79.鼓励但不作为要求将本号准则追溯用于前期。如果不追溯采用本号准则,则被认定 原先存在的商誉或负商誉已作适当的确定,以后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原先已存在的商誉或负商誉的摊销期,应是企业摊销政策中规定的剩余年限与本号 准则规定的摊销期间两者中较短的一个, 生效日期 80.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比例; (2)各企业提供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3)合并后企业财务报表净损益中所包括的各企业在合并日以前的销售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非常项目和净损益。 75.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一般揭示要求,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 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中说明。 76.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生效的企业合并,第 70 74 段所要求的资料应于揭示。如 果无法做到,应对此加以说明。 77.有的企业合并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生效,但仍在某一参加合并的企业被授权签发财 务报表之前,如果企业合并非常重要,以致不揭示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恰当 的评价和决策的能力,就应予以揭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升或有事项和资产负 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78.在某种情况下,合并的影响可能允许合并后的企业按持营方一经双另续或与假设来 编制财务报表。这种假设对于参加合并的一方企业企业来说,也许都已不可能。 例如,当现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个有机会获得可以在该企业使用现金的企业合并, 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发生现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这 种信息加以揭示,则具有相关性。 过渡性规定 79.鼓励但不作为要求将本号准则追溯用于前期。如果不追溯采用本号准则,则被认定 原先存在的商誉或负商誉已作适当的确定,以后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原先已存在的商誉或负商誉的摊销期,应是企业摊销政策中规定的剩余年限与本号 准则规定的摊销期间两者中较短的一个。 生 效 日 期 80.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9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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