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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地质环境保护对策的过程。 24地质灾害: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环境 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地质现象 2.5地质灾害易发区: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6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区域或地段。 27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 坏的程度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数和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程度 3.总则 3.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审查、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矿山建设 用地、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的依据。 3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环境地质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地质 灾害,包括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沉陷、开裂); 二是水土环境影响,包括供水水源影响、地表地下水污染和土地损毁及土壤 污染。此外,尚应包括矿业活动对森林植被、水土流失和地质遗迹的影响和 破坏。 3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局限于矿业活动范围之内,应依据矿山开发 利用方案的总体布局和地质环境条件,将可能产生环境地质问题及其影响的 范围纳入评价区域,其中可能引发地灾害的范围应作为调査评价重点。 33.1单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区,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 可证范围为基础。若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超出许可范围,应根据实际 情况适当扩大。 332矿区(多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区,不仅要考虑单个矿山的矿业 活动影响,还应根据整个矿区矿业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定评价区范围。6 提出地质环境保护对策的过程。 2.4 地质灾害: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环境 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地质现象。 2.5 地质灾害易发区: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6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区域或地段。 2.7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 坏的程度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数和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程度。 3. 总则 3.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审查、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矿山建设 用地、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的依据。 3.2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环境地质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地质 灾害,包括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沉陷、开裂); 二是水土环境影响,包括供水水源影响、地表地下水污染和土地损毁及土壤 污染。此外,尚应包括矿业活动对森林植被、水土流失和地质遗迹的影响和 破坏。 3.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局限于矿业活动范围之内,应依据矿山开发 利用方案的总体布局和地质环境条件,将可能产生环境地质问题及其影响的 范围纳入评价区域,其中可能引发地灾害的范围应作为调查评价重点。 3.3.1 单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区,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 可证范围为基础。若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超出许可范围,应根据实际 情况适当扩大。 3.3.2 矿区(多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区,不仅要考虑单个矿山的矿业 活动影响,还应根据整个矿区矿业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定评价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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