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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台贸易上兰 国际商法 (二)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它是拉丁美洲国家成立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组织。1975 年拉美12个国家签订了《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它是由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组织设立 并制定仲裁规则。该仲裁中心设在泰国曼谷。 (三)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L.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AISCC)。它成立于19I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瑞典在政治上是 中立国,国际上认为该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经贸争议问题方面是较理想的机构。中国国际贸 易仲裁委员会己同该仲裁院建立了业务上的联系,并且建议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时,对该仲裁院以优先考虑。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为LCIA)。它成立于 1985年,制定、使用了新的《伦敦国际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1910年,设在瑞士的苏黎世,有《瑞士联邦苏黎 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受理涉 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由于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较多的经贸纠纷都交给它仲裁。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它成立于1926年,总部 设在纽约市,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会,是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是 民间常设仲裁机构,有《商事仲裁规则》。它同我国仲裁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中美两国仲 裁机构成功地联合调解解决过两国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它成立于1950年,总营 业所设在东京,在神户、名古屋、大阪和横滨也设有营业所。它有《商事仲裁规则》。该仲 裁协会除进行仲裁工作外,还从事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同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等项工 作。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同20多个外国仲裁机构保持联系,并订有双边协议。 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HKIAC)。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I956年, 原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又 于1988年改为现名,并于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先后于 1989年和1990年分别在深圳特区和上海市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并于1999年在重 庆、成都、长沙、福州和大连设立了5个办事处。仲裁委员会和其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 个整体,在整体上享有一个管辖权,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第4页共19页国际商法 (二) 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它是拉丁美洲国家成立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组织。1975 年拉美 12 个国家签订了《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它是由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组织设立 并制定仲裁规则。该仲裁中心设在泰国曼谷。 (三) 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 AISCC)。它成立于 1917 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瑞典在政治上是 中立国,国际上认为该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经贸争议问题方面是较理想的机构。中国国际贸 易仲裁委员会已同该仲裁院建立了业务上的联系,并且建议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时,对该仲裁院以优先考虑。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简称为 LCIA)。它成立于 1985 年,制定、使用了新的《伦敦国际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 1910 年,设在瑞士的苏黎世,有《瑞士联邦苏黎 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受理涉 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由于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较多的经贸纠纷都交给它仲裁。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 AAA)。它成立于 1926 年,总部 设在纽约市,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会,是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是 民间常设仲裁机构,有《商事仲裁规则》。它同我国仲裁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中美两国仲 裁机构成功地联合调解解决过两国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它成立于 1950 年,总营 业所设在东京,在神户、名古屋、大阪和横滨也设有营业所。它有《商事仲裁规则》。该仲 裁协会除进行仲裁工作外,还从事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同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等项工 作。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同 20 多个外国仲裁机构保持联系,并订有双边协议。 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简称 HKIAC)。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 CIETAC),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 1956 年, 原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 1980 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又 于 1988 年改为现名,并于 2000 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先后于 1989 年和 1990 年分别在深圳特区和上海市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并于 1999 年在重 庆、成都、长沙、福州和大连设立了 5 个办事处。仲裁委员会和其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 个整体,在整体上享有一个管辖权,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第 4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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