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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 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 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 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 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 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 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 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 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 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 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 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 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 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 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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