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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 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 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 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 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 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 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 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 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 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 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 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 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 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 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 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 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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