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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 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 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査询期为需方收 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 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 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 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査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 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査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 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 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 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 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 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 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 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 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 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 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 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 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 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 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 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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