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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 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 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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