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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3 叫做“应用逻辑学”。 黑格尔又把“精神哲学”分为三大部门,第一,主观精神,分灵 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客观精神,分法、道德、伦理三个 环节:第三,绝对精神,分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我们可 以看到,《法晢学》也分为:第一篇,抽象法;第二篇,道德:第三篇, 伦理三大部门,而且其中的纲目也大致与“客观精神”相同。事实上 黑格尔的《法晢学》基本上就是他的《哲学全书》中第三环节《精神 哲学》一书中第二篇论“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法哲学既然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而客观精神总的讲来,就是 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 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 最后还涉及到“世界历史”,作为发展到“历史哲学”的准备。 黑格尔于1820年6月给这书写了一篇序言,这篇序言相当重要, 其中有几个常被引证的著名论点,首先应给以批评的考察 黑格尔说,“我们不象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做私人艺术来研 宄,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 家服务的。”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 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并公开 明白说出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抽象看来,这些话似乎 都是我们可以同意的。但具体从阶级内容分析起来,这些说法正充分 表露了黑格尔的唯心哲学,特别法哲学的保守性。晢学既然不是“私 人艺术”,因此哲学家应该替统治阶级政权说话,作当时的普鲁士政府 的“官方”的代言人,因此黑格尔晚年的哲学就成为“官方的哲学”。 其次,他的意思是说普鲁士的哲学教授是受政府任命的公职,是应该 为“政府”办事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引证这段话,叫 做 “ 应 用 逻 辑 学 ” 。 黑 格 尔 又 把 “ 精 神 哲 学 ” 分 为 三 大 部 门 , 第 一 , 主 观 精 神 , 分 灵 魂 、 意 识 、 心 灵 三 个 环 节 ; 第 二 , 客 观 精 神 , 分 法 、 道 德 、 伦 理 三 个 环 节 ; 第 三 , 绝 对 精 神 , 分 艺 术 、 天 启 宗 教 、 哲 学 三 个 环 节 。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 《 法 哲 学 》 也 分 为 : 第 一 篇 , 抽 象 法 ; 第 二 篇 , 道 德 ; 第 三 篇 , 伦 理 三 大 部 门 , 而 且 其 中 的 纲 目 也 大 致 与 “ 客 观 精 神 ” 相 同 。 事 实 上 黑 格 尔 的 《 法 哲 学 》 基 本 上 就 是 他 的 《 哲 学 全 书 》 中 第 三 环 节 《 精 神 哲 学 》 一 书 中 第 二 篇 论 “ 客 观 精 神 ” 部 分 的 发 展 、 发 挥 和 补 充 。 法 哲 学 既 然 是 关 于 客 观 精 神 的 哲 学 , 而 客 观 精 神 总 的 讲 来 , 就 是 社 会 意 识 , 包 括 群 体 意 识 、 民 族 精 神 、 时 代 精 神 等 , 其 范 围 很 广 , 不 仅 仅 讲 法 、 权 利 , 也 讲 道 德 、 法 律 和 伦 理 , 特 别 着 重 讲 到 社 会 和 国 家 。 最 后 还 涉 及 到 “ 世 界 历 史 ” , 作 为 发 展 到 “ 历 史 哲 学 ” 的 准 备 。 ( 一 ) 黑 格 尔 于 1 8 2 0 年 6 月 给 这 书 写 了 一 篇 序 言 , 这 篇 序 言 相 当 重 要 , 其 中 有 几 个 常 被 引 证 的 著 名 论 点 , 首 先 应 给 以 批 评 的 考 察 。 一 、 黑 格 尔 说 , “ 我 们 不 象 希 腊 人 那 样 把 哲 学 当 做 私 人 艺 术 来 研 究 , 哲 学 具 有 公 众 的 即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存 在 , 它 主 要 是 或 者 纯 粹 是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 ” 在 这 里 他 反 对 为 哲 学 而 哲 学 , 反 对 “ 把 哲 学 当 作 私 人 艺 术 ” 的 看 法 , 肯 定 哲 学 是 社 会 现 象 , 是 “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存 在 ” , 并 公 开 明 白 说 出 哲 学 “ 是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 政 治 目 的 。 抽 象 看 来 , 这 些 话 似 乎 都 是 我 们 可 以 同 意 的 。 但 具 体 从 阶 级 内 容 分 析 起 来 , 这 些 说 法 正 充 分 表 露 了 黑 格 尔 的 唯 心 哲 学 , 特 别 法 哲 学 的 保 守 性 。 哲 学 既 然 不 是 “ 私 人 艺 术 ” , 因 此 哲 学 家 应 该 替 统 治 阶 级 政 权 说 话 , 作 当 时 的 普 鲁 士 政 府 的 “ 官 方 ” 的 代 言 人 , 因 此 黑 格 尔 晚 年 的 哲 学 就 成 为 “ 官 方 的 哲 学 ” 。 其 次 , 他 的 意 思 是 说 普 鲁 士 的 哲 学 教 授 是 受 政 府 任 命 的 公 职 , 是 应 该 为 “ 政 府 ” 办 事 的 。 马 克 思 在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中 曾 引 证 这 段 话 ,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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