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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 1、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两次出让合同,是否 有效? 正方:出让合同有效。(1)某公司与管委会签订 的两次出让合同,均具备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意思表示真实;(2)管委会经市政府明文授权, 有权签订出让合同。 反方:出让合同无效。(1)《土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出让的法定主体只能是国土部门;(2)最高 院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转让的若干规定》规定:管委会签订出让合 同无效,除非诉讼前国土部门追认的,可视为有 效;(3)市政府授权行为无效。•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 1、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两次出让合同,是否 有效? 正方:出让合同有效。(1)某公司与管委会签订 的两次出让合同,均具备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意思表示真实;(2)管委会经市政府明文授权, 有权签订出让合同。 反方:出让合同无效。(1)《土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出让的法定主体只能是国土部门;(2)最高 院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转让的若干规定》规定:管委会签订出让合 同无效,除非诉讼前国土部门追认的,可视为有 效;(3)市政府授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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