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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发行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布公告,宣布关闭海口市人民城 市信用社等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 社,其债权债务由海发行托管。全省其余29家信用社除一家仍独立经营外,全 部并入海发行。兼并后,海发行的股本金由最初的16.77亿元增长为106亿元, 存款余额为40亿元,债务为50亿元。但同时,被托管、兼并信用社也给海发行 带来了沉重的包袱。 海发行兼并诸多城市信用社后,明确规定,只保证被兼并、托管信用社储蓄 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支付,单位存款则被视为所欠债务,在债权债务清算后进 行清偿。这引发了储户持续的提款行为。最初是到期的储户将存款取出,但因为 利息由原来约定的20%多降到国家规定的7%,引起储户不满并不在海发行续 存。储户不断提款使海发行资金开始紧张。之后,未到期的储户也开始提前取款。 越往后,取存款就越难,海发行规定的每次取款数额开始变小。 1998年春节后,挤兑开始在海发行出现,而海发行向债务人讨债也越来越 难。为了应付越来越多的挤兑者,海发行一些营业部又开始高息揽储,开出的年 利率达18%。为吸收存款,海发行将眼光投向岛外,继1996年在广州设立分行 以后,1998年5月,海发行又在深圳设立分行,想以岛外的储蓄缓解岛内兑付 的压力。但这些举措均收效甚微。 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 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 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 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8 海发行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 1997 年 12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布公告,宣布关闭海口市人民城 市信用社等 5 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 社,其债权债务由海发行托管。全省其余 29 家信用社除一家仍独立经营外,全 部并入海发行。兼并后,海发行的股本金由最初的 16.77 亿元增长为 106 亿元, 存款余额为 40 亿元,债务为 50 亿元。但同时,被托管、兼并信用社也给海发行 带来了沉重的包袱。 海发行兼并诸多城市信用社后,明确规定,只保证被兼并、托管信用社储蓄 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支付,单位存款则被视为所欠债务,在债权债务清算后进 行清偿。这引发了储户持续的提款行为。最初是到期的储户将存款取出,但因为 利息由原来约定的 20%多降到国家规定的 7%,引起储户不满并不在海发行续 存。储户不断提款使海发行资金开始紧张。之后,未到期的储户也开始提前取款。 越往后,取存款就越难,海发行规定的每次取款数额开始变小。 1998 年春节后,挤兑开始在海发行出现,而海发行向债务人讨债也越来越 难。为了应付越来越多的挤兑者,海发行一些营业部又开始高息揽储,开出的年 利率达 18%。为吸收存款,海发行将眼光投向岛外,继 1996 年在广州设立分行 以后,1998 年 5 月,海发行又在深圳设立分行,想以岛外的储蓄缓解岛内兑付 的压力。但这些举措均收效甚微。 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 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 34 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 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宣布 1998 年 6 月 21 日关闭 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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