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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 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 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 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 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 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 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 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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