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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 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 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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