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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 调査,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就相关事宜承诺如 下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査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 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方案符 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有关核查意见己提交本独立 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五)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 问题9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 调查,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就相关事宜承诺如 下: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 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方案符 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有关核查意见已提交本独立 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五)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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