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 依据。但是,其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参 照依据。 “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而地方性法规 和各种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有关立法精神和原侧具体 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 以适用或者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 或者参照。对于一些地方性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超出地方性法规 权限,或者就全国性通用法律术语所作的解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的法律依据。 “…要注意区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与一般要求或任意性规定 区分依照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过审批登记才能生效的“审批登记”行为,与 某些合同依照规定变动物权时具有公示性质的“登记”行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 力,认定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同时,还要注意对不同时期、不同性 质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一、概念 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不能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果,这类合 同即为无效合同。如双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毒品等合同即是。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国的;(四)损害社 会公共利溢;(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即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对此类合同,应当实行国家干预,不能使其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 依据。但是,其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参 照依据。” “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而地方性法规 和各种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有关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 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 以适用或者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 或者参照。对于一些地方性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超出地方性法规 权限,或者就全国性通用法律术语所作的解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的法律依据。 “……要注意区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与一般要求或任意性规定, 区分依照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过审批登记才能生效的“审批登记”行为,与 某些合同依照规定变动物权时具有公示性质的“登记”行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 力,认定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同时,还要注意对不同时期、不同性 质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一、概念 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不能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果,这类合 同即为无效合同。如双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毒品等合同即是。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国的;(四)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即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对此类合同,应当实行国家干预,不能使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