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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司法ADR具有准司法性质,这种准司法性 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与传统 诉讼程序相比,司法ADR具有非司法性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于 传统的审判程序而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 实体法和程序法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而 法院附设ADR程序从本质上说属于合意解 决纠纷的机制,而不必然要遵从法律规范, 同时解决纠纷的程序简便快捷、灵活多样4 ❖ 司法ADR具有准司法性质,这种准司法性 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与传统 诉讼程序相比,司法ADR具有非司法性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于 传统的审判程序而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 实体法和程序法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而 法院附设ADR程序从本质上说属于合意解 决纠纷的机制,而不必然要遵从法律规范, 同时解决纠纷的程序简便快捷、灵活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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