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院调解与司法ADR
1 第九章 法院调解与司法ADR
、司法ADR的域外考察 今司法ADR是在AD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ADR即英文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 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 实质意义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指本世纪逐步发展 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 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或机制的称谓
2 一、司法ADR的域外考察 ❖ 司法ADR是在AD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ADR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 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 实质意义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 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指本世纪逐步发展 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 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或机制的称谓
令ADR技术被广泛地运用,是因为其可以更 有效地解决问题,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完全 建立在双方“对立”的基础上。ADR原来 指民间解决纠纷的办法,与在法院进行的 诉讼无关。但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 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一些州法院在 法院内设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 制度,实际上是把ADR当作了诉讼程序中 的一环,这种ADR叫做司法ADR,或称附 设在法院的ADR( Court Annexed ADR)
3 ❖ ADR技术被广泛地运用,是因为其可以更 有效地解决问题,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完全 建立在双方“对立”的基础上。ADR原来 指民间解决纠纷的办法,与在法院进行的 诉讼无关。但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 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一些州法院在 法院内设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 制度,实际上是把ADR当作了诉讼程序中 的一环,这种ADR叫做司法ADR,或称附 设在法院的ADR(Court Annexed ADR)
令司法ADR具有准司法性质,这种准司法性 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与传统 诉讼程序相比,司法ADR具有非司法性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于 传统的审判程序而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 实体法和程序法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而 法院附设ADR程序从本质上说属于合意解 决纠纷的机制,而不必然要遵从法律规范, 同时解决纠纷的程序简便快捷、灵活多样
4 ❖ 司法ADR具有准司法性质,这种准司法性 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与传统 诉讼程序相比,司法ADR具有非司法性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于 传统的审判程序而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 实体法和程序法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而 法院附设ADR程序从本质上说属于合意解 决纠纷的机制,而不必然要遵从法律规范, 同时解决纠纷的程序简便快捷、灵活多样
其二,主持传统审判程序的是法官或陪审 团。在法院附设ADR的程序中,无论是促 进双方和解的中立人还是作出评价性判断 或假定性裁决的“法官”,通常都是来自 于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行业 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而且司法ADR程 序进行中,法官通常不直接介入双方交涉 的过程
5 ❖ 其二,主持传统审判程序的是法官或陪审 团。在法院附设ADR的程序中,无论是促 进双方和解的中立人还是作出评价性判断 或假定性裁决的“法官” ,通常都是来自 于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行业 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而且司法ADR程 序进行中,法官通常不直接介入双方交涉 的过程
其三,传统审判程序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具 有终局性,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要求。 但通过司法ADR程序获得的调解结果,仲 裁裁决通常是非约束性的,或者司法ADR 程序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了评价性判断或参 考性意见,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法 院重新审理
6 ❖ 其三,传统审判程序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具 有终局性,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要求。 但通过司法ADR程序获得的调解结果,仲 裁裁决通常是非约束性的,或者司法ADR 程序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了评价性判断或参 考性意见,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法 院重新审理
其次,与法院外ADR相比,司法ADR又具有一定 的司法性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 法院对于司法ADR程序管理、监督甚至主持。根 据美国1998年ADR法,每个联邦法院应当指派 在ADR程序方面富有经验的雇员或一位司法官员 来执行、管理、监督和评价法院的ADR程序,他 们还负责招收、考察和培训在司法ADR程序中充 当中立人和仲裁人的律师。在日本、韩国和我国 台湾,调解这种司法ADR的主持者即为法官
7 ❖ 其次,与法院外ADR相比,司法ADR又具有一定 的司法性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 法院对于司法ADR程序管理、监督甚至主持。根 据美国1998年ADR法,每个联邦法院应当指派 在ADR程序方面富有经验的雇员或一位司法官员 来执行、管理、监督和评价法院的ADR程序,他 们还负责招收、考察和培训在司法ADR程序中充 当中立人和仲裁人的律师。在日本、韩国和我国 台湾,调解这种司法ADR的主持者即为法官
今第二、司法ADR程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 种制度上的联系,在某些法定条件下, 可被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法院还可 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在此意义上,它们也 就构成了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司法 ADR也可以被看作是案件进入法院之后的 非审判的纠纷解决途径,这种途径与审判 途径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 法职能
8 ❖ 第二、司法ADR程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 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在某些法定条件下, 可被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法院还可 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在此意义上,它们也 就构成了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司法 ADR也可以被看作是案件进入法院之后的 非审判的纠纷解决途径,这种途径与审判 途径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 法职能
我国民诉法确立的法院诉讼调解 (一)法院诉讼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法院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 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 活动。 令在实践中,调解不是都能达成协议的,不是都要 用调解方式来结案。不管是否结案,达成协议的 结案是调解,达不成协议,作了工作的也叫调解 思想教育,法制宣传的过程就是调解
9 ❖ 二、我国民诉法确立的法院诉讼调解 ❖ (一)法院诉讼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 法院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 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 活动。 ❖ 在实践中,调解不是都能达成协议的,不是都要 用调解方式来结案。不管是否结案,达成协议的 结案是调解,达不成协议,作了工作的也叫调解。 思想教育,法制宣传的过程就是调解
法院诉讼调解的特点是: 1.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2、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应明确,法 院调解不是独立的程序,因为调解不是独立的阝 段,而是贯彻审判程序的始终(执行阶段不能调 解)正因为调解贯穿审判过程的始终,所以它无 从独立。这是我国调解的特点之一。不少国家的 调解是一个独立的阶段。 3、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10 ❖ 法院诉讼调解的特点是: 1.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 2、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应明确,法 院调解不是独立的程序,因为调解不是独立的阶 段,而是贯彻审判程序的始终(执行阶段不能调 解)正因为调解贯穿审判过程的始终,所以它无 从独立。这是我国调解的特点之一。不少国家的 调解是一个独立的阶段。 ❖ 3、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