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辖
1 第五章 管辖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令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 ❖ (一)管辖的概念 ❖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主管不同。主管是人民法院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3 ❖ 管辖与主管不同。主管是人民法院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主管与管辖又有密切联系。主管是确定管 辖的基础与前提,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 体现,即在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内确定管 辖 随着法制的加强,我国法院的主管呈不断 扩大的趋势
4 ❖ 主管与管辖又有密切联系。主管是确定管 辖的基础与前提,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 体现,即在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内确定管 辖。 ❖ 随着法制的加强,我国法院的主管呈不断 扩大的趋势
(二)管辖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或者说管辖 在法律上的分类)主要包括: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其中,地域管辖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 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六小类
5 ❖ (二)管辖的分类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或者说管辖 在法律上的分类)主要包括: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其中,地域管辖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 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六小类
此外,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按不 同的标准,还可以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作不同的划 分。一般来说,可依下述三种标准来分类 依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 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 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裁 定管辖,是指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 院用裁定、决定等方式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法院。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均属裁定管辖
6 ❖ 此外,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按不 同的标准,还可以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作不同的划 分。一般来说,可依下述三种标准来分类: ❖ 1.依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 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 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裁 定管辖,是指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 院用裁定、决定等方式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法院。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均属裁定管辖
2.依法律强制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为 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 由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 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协议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当事 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7 ❖ 2.依法律强制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为 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 由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 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协议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当事 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3.依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 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 于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合并管辖,也 被称为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指对某 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虽无 管辖权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8 ❖ 3.依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 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 于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合并管辖,也 被称为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指对某一 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虽无 管辖权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9 ❖ (三)管辖恒定 ▪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令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10 二、 级别管辖 ❖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