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1 第六章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今当事人概念的界定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 的过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 点,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 利害关系人
2 ❖ 一、当事人概述 ❖ (一)当事人的概念 ❖ 当事人概念的界定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 的过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 点,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 利害关系人
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生活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发 展,上述将当事人限定在实体利害关系人范围的 传统的当事人概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 要求。于是,我国学者对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理 论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扩大实体权利救济的需要 修正后的表述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 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 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
3 ❖ 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生活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发 展,上述将当事人限定在实体利害关系人范围的 传统的当事人概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 要求。于是,我国学者对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理 论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扩大实体权利救济的需要。 修正后的表述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 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 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
修正后的概念与传统当事人概念最根本的 区别在于,在此定义下,当事人不仅包括 那些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 人,也包括那些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 进行诉讼的人,后者主要是指对争议的诉 讼标的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如遗嘱 执行人,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等。他们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 仍可以成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
4 ❖ 修正后的概念与传统当事人概念最根本的 区别在于,在此定义下,当事人不仅包括 那些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 人,也包括那些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 进行诉讼的人,后者主要是指对争议的诉 讼标的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如遗嘱 执行人,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等。他们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 仍可以成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
修正后的当事人概念与传统当事人概念相比虽有 长足的进步,但它仍是将当事人当作正当当事人 来定义的。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因为,何 人为当事人,必须于起诉之初确定,且起诉状中 应将当事人名称表明清楚,否则诉讼无从进行 但是,起诉的人或被诉的人是不是适格当事人 有的需要在诉讼进行中,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才 能够査查清楚,在没有査清楚以前诉讼程序照样进 行,事实上已经承认他是当事人
5 ❖ 修正后的当事人概念与传统当事人概念相比虽有 长足的进步,但它仍是将当事人当作正当当事人 来定义的。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因为,何 人为当事人,必须于起诉之初确定,且起诉状中 应将当事人名称表明清楚,否则诉讼无从进行。 但是,起诉的人或被诉的人是不是适格当事人, 有的需要在诉讼进行中,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才 能够查清楚,在没有查清楚以前诉讼程序照样进 行,事实上已经承认他是当事人
事人的概念系纯粹形式上或诉讼法上的概念,须与实 体法完全分离观察的概念。在学说史上经一百年之演变, 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始取代实体上的当事人概念。例如, 原告虽主张其有请求权,但于诉讼上法院若认为原告无 请求权时,此情形并未否定原告的当事人地位。简言之 只要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保护的人,即成为原告当事人 至于其在客观上是否确为权利人,不影响其有原告当事 人的地位,从而法院对于原告得驳回其本案诉讼之判决。 基于以上理由,应将民事诉讼当事人定义为:以自己的 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以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
6 ❖ 当事人的概念系纯粹形式上或诉讼法上的概念,须与实 体法完全分离观察的概念。在学说史上经一百年之演变, 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始取代实体上的当事人概念。例如, 原告虽主张其有请求权,但于诉讼上法院若认为原告无 请求权时,此情形并未否定原告的当事人地位。简言之, 只要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保护的人,即成为原告当事人, 至于其在客观上是否确为权利人,不影响其有原告当事 人的地位,从而法院对于原告得驳回其本案诉讼之判决。 基于以上理由,应将民事诉讼当事人定义为:以自己的 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以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 ❖
今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 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的当事人是 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 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 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实体当事人,即正 当当事人
7 ❖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 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的当事人是 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 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 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实体当事人,即正 当当事人
今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 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 仅指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 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 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 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的, 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 的,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 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当事 人的称谓变化,表明他们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 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 不同的诉讼义务
8 ❖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 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 仅指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 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 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 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的, 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 的,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 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当事 人的称谓变化,表明他们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 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 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 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 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 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本条规 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当事人的有:
9 ❖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 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 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 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 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本条规 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当事人的有:
1、公民。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在 我国领域内,也还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按照民 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进行民 事诉讼,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即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同我国公民一样,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 令2、法人。法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 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另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即机关、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 人起诉或者应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外国法人同我国法人一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起诉或者应诉
10 ❖ 1、公民。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在 我国领域内,也还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按照民 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进行民 事诉讼,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即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同我国公民一样,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 ❖ 2、法人。法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 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另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即机关、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 人起诉或者应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外国法人同我国法人一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起诉或者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