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是基于道德观念,不是进行交易。法律有巩固、提倡正确道德观念的任务,与 此任务相适应,对无偿合同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有学者从另外角度论证了这个结论:(1)从风险的角度看,李某已经交付财 产,《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据此,应当由张某承担风险。如果允许张某不交付价款,则等于李某承担 风险。(2)从债务的种类看,张某承担的是金钱债务。《合同法》第109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有 的学者认为该条款是“无害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款的实质,在于肯定金钱债务 不发生免责。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金钱债务只发生迟延的问题,不发生免责的问 题。(3)鸡瘟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发生金钱债务的免除。 (参见隋彭生《合同法要义》) 六、关于“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的问题 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不确定,合同就不可能获得 稳定的形态,当事人就无从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就没有目的。因此,合同 标的必须是预先确定的,或者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中包含了约 定将来确定标的的方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合同标的,或者 由法院或仲裁通过合同解释能够确定。如某房地产公司在未峻工前即预售房屋 是否无效?否。因为标的物处于将来可得确定的状态。)标的自始不确定的合同, 为无效合同。 合同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即合同的给付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合同给付 不可能实现,称为标的不能。标的不能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事实不能与法 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其 中,自始不能、事实不能、法律不能、全部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均是合 同无效的原因。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一般是违约行为。 第二节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者是基于道德观念,不是进行交易。法律有巩固、提倡正确道德观念的任务,与 此任务相适应,对无偿合同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有学者从另外角度论证了这个结论:(l)从风险的角度看,李某已经交付财 产,《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据此,应当由张某承担风险。如果允许张某不交付价款,则等于李某承担 风险。(2)从债务的种类看,张某承担的是金钱债务。《合同法》第 109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有 的学者认为该条款是“无害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款的实质,在于肯定金钱债务 不发生免责。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金钱债务只发生迟延的问题,不发生免责的问 题。(3)鸡瘟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发生金钱债务的免除。 (参见隋彭生《合同法要义》) 六、关于“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的问题 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不确定,合同就不可能获得 稳定的形态,当事人就无从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就没有目的。因此,合同 标的必须是预先确定的,或者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中包含了约 定将来确定标的的方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合同标的,或者 由法院或仲裁通过合同解释能够确定。如某房地产公司在未峻工前即预售房屋, 是否无效?否。因为标的物处于将来可得确定的状态。)标的自始不确定的合同, 为无效合同。 合同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即合同的给付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合同给付 不可能实现,称为标的不能。标的不能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事实不能与法 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其 中,自始不能、事实不能、法律不能、全部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均是合 同无效的原因。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一般是违约行为。 第二节 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