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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申请人结果: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收到之日即视为受理。第23条规定,复议机构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等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等。第31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 复议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要求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努力创造条件,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更不能刁 难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关于申请人可选择复议机关的规定,就充分考虑到申请的各 种需要:第15条第2款关于申请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政府申请,由其转送的规定: 第17条关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时应当告知有权受理机关的规定,第29条第2款关于申请人 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也可依法作出赔偿决定的规定等,都是便民原则 的体现。 (二)行政复议的功能 对行政复议的功能,我们可以从各种各样的角度去分析和论证。但在目前行政复议实践 中,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压、怕、拖、维”的现象。压,就是威胁、恫吓、利 诱等,就是不让申请复议,对复议申请压着不受理。怕,就是怕在复议中当被申请人、具体 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及在诉讼中当被告,归根结底怕影响形象、被追究责任。拖,就是复议机 关拖着不受理、不作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实在拖不下去的,就是“维”,能够维持就维持, 不能维持也想尽办法维持,当事人不服再到法院去,把皮球踢给法院,并且又可以避免自己 当被告。基于这种现象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还比较严重,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维护社会稳定 的高度来认识行政复议的功能。社会稳定是我国当前压倒一切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行政 复议法》,并不是要发动群众告政府: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并不是与政府对着干。相反, 它却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首先,社会稳定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当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引起纠纷时,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权利得 不到实现、义务得不到履行,行政目的无法达到。为此,就必须消除这种不稳定状态。人类 文明发展到今天,要消除不稳定状态己经不能采用专制、高压手段,而应当采用民主、法治 手段。行政复议就是一种要求行政主体证明自己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从而及时解决行政纠 纷的民主、法治手段。因此,行政复议通过解决行政纠纷,及时地稳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促 进了社会稳定。 其次,社会稳定需要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前提和目标。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时,才能安居乐业,才能信任政府并 与政府合作。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也只有这样的社会稳定,才是充满生机、活力和详 和气氛的正义的社会稳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 就不可能有社会稳定。即使通过某种高压手段实现了某种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只能是一种非 正义的秩序。我们的行政复议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具体行 政行为为宗旨的。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不仅进一步拓展了保护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的范围,而且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更为有效的程序保障。行政复议通过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矛盾的发生、存在和激 化,将有利于实现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稳定。 最后,社会稳定需要将矛盾消弭于萌芽状态。在任何国家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 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如果这种纠纷不及时地予以解决,日积月累,将导 致矛盾的激化,并造成公众对政府的普遍不满和信任危机,从而发生群体性的社会动乱,不 利于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经常性法律机制。只要纠纷一 发生,并经公民申请,就可以通过它来加以及时解决。尽管每次复议只能解决一个纠纷或个 33 及时告知申请人结果;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收到之日即视为受理。第 23 条规定,复议机构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书副本等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等。第 31 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 复议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要求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努力创造条件,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更不能刁 难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关于申请人可选择复议机关的规定,就充分考虑到申请的各 种需要;第 15 条第 2 款关于申请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政府申请,由其转送的规定; 第 17 条关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时应当告知有权受理机关的规定,第 29 条第 2 款关于申请人 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也可依法作出赔偿决定的规定等,都是便民原则 的体现。(二)行政复议的功能 对行政复议的功能,我们可以从各种各样的角度去分析和论证。但在目前行政复议实践 中,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压、怕、拖、维”的现象。压,就是威胁、恫吓、利 诱等,就是不让申请复议,对复议申请压着不受理。怕,就是怕在复议中当被申请人、具体 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及在诉讼中当被告,归根结底怕影响形象、被追究责任。拖,就是复议机 关拖着不受理、不作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实在拖不下去的,就是“维”,能够维持就维持, 不能维持也想尽办法维持,当事人不服再到法院去,把皮球踢给法院,并且又可以避免自己 当被告。基于这种现象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还比较严重,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维护社会稳定 的高度来认识行政复议的功能。社会稳定是我国当前压倒一切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行政 复议法》,并不是要发动群众告政府;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并不是与政府对着干。相反, 它却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首先,社会稳定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当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引起纠纷时,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权利得 不到实现、义务得不到履行,行政目的无法达到。为此,就必须消除这种不稳定状态。人类 文明发展到今天,要消除不稳定状态已经不能采用专制、高压手段,而应当采用民主、法治 手段。行政复议就是一种要求行政主体证明自己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从而及时解决行政纠 纷的民主、法治手段。因此,行政复议通过解决行政纠纷,及时地稳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促 进了社会稳定。 其次,社会稳定需要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前提和目标。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时,才能安居乐业,才能信任政府并 与政府合作。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也只有这样的社会稳定,才是充满生机、活力和详 和气氛的正义的社会稳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 就不可能有社会稳定。即使通过某种高压手段实现了某种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只能是一种非 正义的秩序。我们的行政复议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具体行 政行为为宗旨的。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不仅进一步拓展了保护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的范围,而且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更为有效的程序保障。行政复议通过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矛盾的发生、存在和激 化,将有利于实现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稳定。 最后,社会稳定需要将矛盾消弭于萌芽状态。在任何国家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 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如果这种纠纷不及时地予以解决,日积月累,将导 致矛盾的激化,并造成公众对政府的普遍不满和信任危机,从而发生群体性的社会动乱,不 利于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经常性法律机制。只要纠纷一 发生,并经公民申请,就可以通过它来加以及时解决。尽管每次复议只能解决一个纠纷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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