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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七、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 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 物名。 八、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 理常数等 (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描述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 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 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能在溶剂不到lm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m)能在溶剂1~不到l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l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lg(m)能在溶剂100~不到100mn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lg(m)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mn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lg(m)在溶剂1000m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 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 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 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 映药品的纯度,是检定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九、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切 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 十、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 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 各类制剂,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 项规定 十一、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药材,应按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净 制项进行处理。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药材炮制及制剂处方中 的药材名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 十二、药材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对该药材性能的 概括。 十三、药材及制剂的功能与主治系以中医或民族医辩证施治的理论和复 方配伍用药的经验为主所作的概括描述,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 新用途。此项规定仅作为临床用药的指导 十四、药材的用法,除另有规定外,均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 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十五、注意项下所述的禁忌症和副作用,系指主要的禁忌和副作用。属 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七、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 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 物名。 八、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 理常数等。 (1)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描述。 (2)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 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 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 1g (ml) 能在溶剂不到 1ml 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 1g (ml) 能在溶剂 1~不到 10ml 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 1g (ml) 能在溶剂 10~不到 30ml 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 1g (ml) 能在溶剂 30~不到 100ml 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 1g (ml) 能在溶剂 100~不到 1000ml 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 1g (ml) 能在溶剂 1000~不到 10000ml 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 1g (ml) 在溶剂 10000ml 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 于 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 5 分钟强力振摇 30 秒钟;观察 30 分钟内的溶 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 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 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 映药品的纯度,是检定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九、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切 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 十、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 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 各类制剂,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 项规定。 十一、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药材,应按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净 制项进行处理。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药材炮制及制剂处方中 的药材名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 十二、药材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对该药材性能的 概括。 十三、药材及制剂的功能与主治系以中医或民族医辩证施治的理论和复 方配伍用药的经验为主所作的概括描述,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 新用途。此项规定仅作为临床用药的指导。 十四、药材的用法,除另有规定外,均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 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十五、注意项下所述的禁忌症和副作用,系指主要的禁忌和副作用。属 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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