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2001年版中译本) 协定目录 协定名称和序言 第一章协定范围 第一条人的范围 第二条税种范围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一般定义 第四条居民 第五条常设机构 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 第六条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营业利润 第八条船运、内河运输和空运(供选择的A、供选择的B) 第九条联属企业 第十条股息 第十一条利息 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 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 第十六条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 第十八条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供选择的A、供选择的B) 第十九条政府服务 第二十条学生 第二十一条其它所得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第二十二条财产 第五章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A免税方法 第二十三条B抵免方法 第六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无差别待遇 第二十五条相互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情报交换 第二十七条外交使团成员或领馆领事 第七章最后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效 第二十九条终止 结束语《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2001 年版中译本) 协定目录 协定名称和序言 第一章 协定范围 第一条 人的范围 第二条 税种范围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一般定义 第四条 居民 第五条 常设机构 第三章 对所得的征税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第八条 船运、内河运输和空运(供选择的 A、供选择的 B) 第九条 联属企业 第十条 股息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第十六条 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第十八条 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供选择的 A、供选择的 B)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第二十条 学生 第二十一条 其它所得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 第二十二条 财产 第五章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A 免税方法 第二十三条 B 抵免方法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无差别待遇 第二十五条 相互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情报交换 第二十七条 外交使团成员或领馆领事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终止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