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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文字教材 4.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及运输组织 4.2.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件 1.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 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批准的办理 品名、运输方式、到发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 (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执行。 《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货物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 物的发到品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 站名及允许的箱型: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剧毒品发到的品名、发到站及专用 线、运输方式: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铁路罐车、集装箱(罐)、 整车装运危险货物发到的品名;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 共用单位名称:轨道衡计量以及集装箱(罐)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 型)等。 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 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 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 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附属 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 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办理危险货物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每三年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 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对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须与接轨站 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 量须在3万吨以上,并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 第一讲 文字教材 4.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及运输组织 4.2.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件 1.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 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批准的办理 品名、运输方式、到发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 (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执行。 《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货物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 物的发到品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 站名及允许的箱型;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剧毒品发到的品名、发到站及专用 线、运输方式;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铁路罐车、集装箱(罐)、 整车装运危险货物发到的品名;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 共用单位名称;轨道衡计量以及集装箱(罐)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 型)等。 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 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 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 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附属 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 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办理危险货物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每三年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 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对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须与接轨站 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 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 量须在 3 万吨以上,并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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