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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受让人的效力体现为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 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是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效力。 ●由于善意取得不是基于让与人的让与行为而取得权利,而是基 于物权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善意取得的性质为原始 取得。 (二)就原权利人而言,其在该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归于消灭 不仅原权利人丧失了基于所有权或其它物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和 债上请求权,即便是其他人设定在该物上的他物权,也一并归于消灭。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立法 1.我国《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 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 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票据法》第12条没有如下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 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5 ⚫ 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受让人的效力体现为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 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是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效力。 ⚫ 由于善意取得不是基于让与人的让与行为而取得权利,而是基 于物权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善意取得的性质为原始 取得。 (二)就原权利人而言,其在该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归于消灭 不仅原权利人丧失了基于所有权或其它物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和 债上请求权,即便是其他人设定在该物上的他物权,也一并归于消灭。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立法 1.我国《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 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 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票据法》第12条没有如下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 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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