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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215年大宪章(中英文)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 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 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 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 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颂赐 者,——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 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 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 部遗产;武土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 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俾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 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俾对该项收 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 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池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 费用,俾能井井有条。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项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具, 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分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宅人之卑属亲族通告。 (7)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立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奁,嫁资,及其应得之透产与其夫逝世前为 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不付任何代价。[自愿改醮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后,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奁应交还之。 (8)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醮,但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未得余等同意前不改酰。执 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亦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偿)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 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 偿。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甚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 过保人担保之额著,不在此限。 (10)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 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 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 定处理 (12)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问免役税与贡金。即(一)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 (二)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土时之费用。(三)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 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 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 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 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 (15)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女以外。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 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土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问,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英国1215年大宪章(中英文)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 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 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 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 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 者,——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 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 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 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 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俾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 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俾对该项收 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 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池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 费用,俾能井井有条。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项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具, 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分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宅人之卑属亲族通告。 (7)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立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奁,嫁资,及其应得之遗产与其夫逝世前为 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不付任何代价。[自愿改醮]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后,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奁应交还之。 (8)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醮,但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未得余等同意前不改醮。执 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亦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 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 偿。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甚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 过保人担保之额著,不在此限。 (10)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 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 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 定处理。 (12)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一)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 (二)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三)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 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 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 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 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 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女以外。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 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问,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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