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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 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 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 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 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 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 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 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 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 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 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 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 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 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 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 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 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 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 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 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 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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