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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 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 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 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 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 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 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 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 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 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 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 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 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 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 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 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 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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